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何俊郎
- 被告
-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萬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902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8萬9,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