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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何俊郎
被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萬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902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8萬9,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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