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林忠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林忠進 訴訟代理人 郭世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