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吳泓叡、彭慶麟
- 原告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原 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被 告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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