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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彭慶麟

  • 原告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原 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被 告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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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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