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泓叡
- 原告
-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泓叡
- 被告
-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彭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本件就原告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