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嘉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