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李杰修
- 當事人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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