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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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孟紫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80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