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惠萍即金太軒佛具金紙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陳惠萍即金太軒佛具金紙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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