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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
陳惠萍即金太軒佛具金紙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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