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 原告
- 鈞皓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鏡名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4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
之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