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 原告
- 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健珩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306元,應繳裁判費立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6,4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