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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306元,應繳裁判費立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6,4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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