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品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維
- 被告
- 許理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核,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品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