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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返還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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