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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號

瑕庛擔保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湘琳

上訴人
陳誌強
即原告
6樓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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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游金福
被上訴人
吳志峯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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