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 原告
- 星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慕山
- 被告
- 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儲復旦
- 訴訟代理人
- 儲金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八點五二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二樓加強磚造房屋前方庭院、編號B、C部分所示,面積分別為三二點五八、二二點六零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二樓加強磚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八點五二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二層樓加強磚造房屋前方庭院、編號B、C部分所示,面積分別為三二點五八、二二點六零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二層樓加強磚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