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琮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智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51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2.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元=681,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