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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姚貴美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琮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韓智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51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2.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元=681,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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