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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姚貴美

  • 被告
    丁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琮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智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4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51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2.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元=681,9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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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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