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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