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返還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上訴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