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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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