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何俊郎
- 訴訟代理人
- 蔡聰明律師
- 被告
-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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