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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 原告
    何俊郎
  • 被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主張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代被告清償廠房租金之債務,惟僅提出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簽收單,其請求權依據有疑,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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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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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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