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 訴 人
- 陳俊銘
- 被上訴人
-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