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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吳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世榮運輸有限公 司 李世展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  110年11月30日 18,060元 NA0000000 支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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