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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慧惠

聲請人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鋒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3月15日 200,000元 RD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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