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永信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林川、林琦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永信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 代 理 人 林琦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DI SUTOMO小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DI SUTOMO小狄(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外僑居留證 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最後設籍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 )於民國111年9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ADI SUTOMO小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仲介公司,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落海失蹤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法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定。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5項規定即明。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護照影本、中華民國居留證、勞動部104年4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744577A函、外國人聘僱許可名冊、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執照、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船長盛燕鈴到庭證述:「船上工作時,要把船停止下來時,要把船施放傘錨,失蹤人ADI SUTOMO小狄過來的時候,被繩子纏住,跌落海裡,其他船員看到告訴我,把繩子拉回來,有看到掉到海裡的失蹤人ADI SUTOMO小狄在海上浮沉,船上其他漁工有跳到海裡要救失蹤人ADI SUTOMO小狄,但失蹤人ADI SUTOMO小狄又沉到海裡,就找不到人而失蹤等語」明確(見本院111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且有交通部航港局111年11月30日航北字第1113154965號函附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海事詢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院已定6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1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 牌示處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本院公告催告公告及公告證書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本院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查失蹤人係於104年9月23日失蹤,計至111年9月23日止失蹤屆滿7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 告失蹤人於111年9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