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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 原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俊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訴訟代理人 陳善哲 被 告 蘇俊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俊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俊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與被告蘇俊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仍應補繳1,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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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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