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聯運有限公司、劉淳宇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華宏聯運有限公司、劉淳宇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原告對於被告劉淳宇之債權額。依原告所主張之債權即新臺幣(下同)6,158,3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8,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