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預告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何憶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何憶玲 上列原告與盈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充或更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補正被告盈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以補充或更正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倘欲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元。 (四)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預告工資等訴,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盈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自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確及特定。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1項 記載「被告應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8,667元、資遣費4,803元,合計13,470元。」等語,惟於事實理由欄中另記載「主張資方應給付預告工資8,667元、資遣費4,803元,合計13,47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陳述,致本院 無從知悉原告所欲請求之範圍是否包含「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而有補正之必要,並依前揭說明,補充或更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另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因原告未正確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又原告既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其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故原告應以補充或更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倘欲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與請求之金錢給付13,470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然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金錢給付部分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 從而,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0元(700 元+3,000元)。 五、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充或更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盈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盈邦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末按起訴必載明起訴之訴之聲明,如此始符合提起民事訴訟最起碼之訴訟要件,本院方能續為實體審理,否則縱已繳納裁判費,本院仍得以起訴不具訴訟合法要件,逕予裁定駁回,因此,原告於繳納裁判費前,應諮詢熟稔法律之人或洽詢法律扶助機構,是否立即繳納本件裁判費,或待釐清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暨確定訴之聲明後再另為起訴,於裁定補繳裁判費之同時,併請原告思量之,以免徒然浪費裁判費用。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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