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龔俊逸即泉旺股份有限公司、泉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龔俊逸即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泉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龔俊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泉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旺公司)之清算人,泉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1月30日基院麗民辰110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同意擔任泉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泉旺公司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13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泉旺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