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龔俊逸即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龔俊逸即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龔俊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十分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分町公司)之清算人,十分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0月24日基院麗民康111年度司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願擔任十分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十分町公司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10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十分町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