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葉健中、木衛二企業社、劉俞宏、吳霽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木衛二企業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俞宏 債 務 人 吳霽儒 柯建甫 陳義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木衛二企業社、劉俞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木衛二企業社、劉俞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應由債務人吳霽儒、柯建甫、陳義智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