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林光明、何芊瑩即御之鮮餐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何芊瑩即御之鮮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