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奕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 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另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支票號碼:BN0000000),欠缺金額及發票日期,應為無效之支票,即非證 券,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既 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