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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另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支票號碼:BN0000000),欠缺金額及發票日期,應為無效之支票,即非證券,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既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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