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呂庭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呂庭萱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從而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否則若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僅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而得認為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失公允,至為灼然。次按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裁定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怪獸數位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基院麗民辰111年度司司字第12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茲因怪獸數位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 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後之財產目錄影本等,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分別向本院陳報怪獸數位公司截至112年1月4日止尚有欠稅新臺幣(下同)77,746元、636,480元,有112年1月4日北區國稅七堵服字第1112265056號函、112年1月4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120900068號函在卷可稽,足見怪獸數位公司之債務並未清償完畢,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形式上難認怪獸數位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故聲請人聲報怪獸數位公司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