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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張其勝
相對人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清算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如下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8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共同簽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H0000000)。詎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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