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學治
  • 被告
    日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日穎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欣宜 相 對 人 王樹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