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王學宇
被告
采堤運動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2月9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