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王學宇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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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孫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2月9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