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坤南等人間因111年基勞簡字第15號給 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