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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林子文
訴訟代理人
江永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手塩居食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7元,惟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不能請領失業保險」所受損害118,80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07元,原告迄尚欠繳裁判費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短少之第一審裁判費813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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