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子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子文 訴訟代理人 江永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手塩居食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7元,惟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 給付「不能請領失業保險」所受損害118,800元,有本院勞動調 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 原告已繳之407元,原告迄尚欠繳裁判費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短 少之第一審裁判費813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