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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姚貴美

上訴人
即被告
鍾詩浩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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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訴訟代理人
高威翔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複代理人
廖健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夏滿仙間因本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6,032,260元【計算式:5,963,065元+(人民幣15,619.64元×兩造不爭執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4.43)=6,032,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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