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王翠芬

  • 原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 被告
    何書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何書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9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