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洪英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上訴人 原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