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林淑鳳

  • 當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榮陳威志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劉岳勳 被 告 陳志榮 陳威志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景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