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陳志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劉岳勳 被 告 陳志榮 陳威志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