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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楊筱筑
訴訟代理人
宮鵬凱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被告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800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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