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楊筱筑 宮鵬凱 蘇芳儀 被 告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800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