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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建小調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蔡淑芬

  • 原告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品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建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相 對 人 品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聲請人固主張本件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然未據提出約定書面為證,難信為真。雖聲請人施工地點在基隆市,然本件乃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因此無法遽認工程施做地點即為兩造約定給付工程款之履行地,是以聲請人主張本院有管轄權應無可信。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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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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