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40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戴肇疆 陳福田 黃教倫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富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原 告 高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屋頂平台上之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命反訴被告將基隆市○ ○區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樓頂平台(下稱系爭屋頂平台)所裝設之冷氣室外機及其管線、鋼板、鋼架拆除,將占用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騰空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聲明第2項係主張反訴被告應修補上開冷氣室外機及其管線 、鋼板、鋼架拆除後之孔洞及縫隙,回復裝設前之原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反訴原告請求清除物品並返還露台部分,應以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露台之面積,再除以系爭房屋所在建物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與原告陳報聲明第2項之封補缺口部分 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估算系爭屋頂平台遭占用之面積(預估),並按前述公式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逾期不為補繳,裁定駁回其反訴。 三、另請反訴原告提出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