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 原告
- 首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褔灶
- 被告
- 謝智清
陳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