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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首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褔灶
被告
謝智清

陳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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