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婉、文顥企業有限公司、林毅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主張其代被告支給費用,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被告公司設址所在,並非位處於本院轄區,而本院電話聯繫原告,亦未獲提出可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客觀根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又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