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 原告
-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婉
- 被告
-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代被告支給費用,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被告公司設址所在,並非位處於本院轄區,而本院電話聯繫原告,亦未獲提出可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客觀根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又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