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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林淑鳳

  • 當事人
    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藍文祥藍祈清藍雅萍藍彭登志藍國誌藍國寧李翊倫藍國境藍岱鑫藍秋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原 告 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為宏 林上亮 馮韋凱律師 1 被 告 藍文祥 輔 佐 人 藍祈清 訴訟代理人 藍佳鈞 0○○○○○○執行中) 被 告 藍祈清 藍雅萍 藍彭登志 藍國誌 藍國寧 李翊倫 0○○○○○○執行中) 藍國境 藍岱鑫 藍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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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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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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