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林淑鳳
- 當事人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藍文祥、藍祈清、藍雅萍、藍彭登志、藍國誌、藍國寧、李翊倫、藍國境、藍岱鑫、藍秋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原 告 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為宏 林上亮 馮韋凱律師 1 被 告 藍文祥 輔 佐 人 藍祈清 訴訟代理人 藍佳鈞 0○○○○○○執行中) 被 告 藍祈清 藍雅萍 藍彭登志 藍國誌 藍國寧 李翊倫 0○○○○○○執行中) 藍國境 藍岱鑫 藍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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