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 原告
- 林慶豐
上列原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於家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其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標的及辦理之方式、其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應受判決之事項均未為聲明,致本件審理範圍無從確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又就事實及理由部分,起訴狀僅表明被告王林美女不理會,故無法辦理銀行提款而請求裁判分割,未陳明被繼承人及其所留遺產為何、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為何、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依據及理由、請求裁判分割之依據、應如何裁判分割及其理由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