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秀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郭秀雲 賴郭秀玉 郭秀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郭麗惠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郭福枝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本院判決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郭福枝於民國108年3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原告郭秀雲、原告賴郭秀玉、原告郭秀葉、被告郭麗惠,以及訴外人郭秀蘭、郭麗卿為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子女,惟訴外人郭秀蘭、郭麗卿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備查在案。因此郭福枝之繼承人為原告郭秀雲、原告賴郭秀玉、原告郭秀葉及被告郭麗惠等4人,各繼承人應繼分各為四 分之一。原告三人委由律師發函給被告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郭福枝遺產未果,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系爭遺產,其中原告郭秀葉就本件繼承事件,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支出費用1,000元屬繼承費用,應 自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扣償支付,並聲明:被繼承人郭福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各取得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繼承人郭福枝將其所有之金山地區農會帳戶之存款,於106 年1月25日所領出85萬元、420萬元;於106年6月20日領出之300萬元,交給被告保管,用以支付被繼承人郭福枝如後所 述之生活開支、醫療支出等費用。 ⒉被繼承人郭福枝並未對被告郭麗惠負有債務共計258萬8771元 ,因前開費用金額不可自被繼承人郭福枝所留遺產存款合計364萬5,538元中先予扣除。因被繼承人郭福枝的開銷都是由其交給被告的805萬元支付,並未對被告負擔債務,被告主 張應自郭福枝之遺產扣除返還,為不實主張。①被告所提出醫療費用389,060元,雖有醫院之單據,但並非被告代墊。② 被告主張之看護費用99,000元由前述之被繼承人郭福枝交給被告保管之805萬元中支付,並非被告墊付。③被告主張代墊 電費、第四台費用、電話費共計10,676元,雖有單據,但非被告代墊(被告後於其111年7月11日民事答辯(二)暨爭點整理狀主張代墊電費、第四台費用、電話費用總額同意扣除其中1,344元及635元部分)。④被告主張外傭之相關花費573,3 41元,所列多有不實,且若有支出,亦非被告代墊。⑤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郭福枝與看護平日飲食費377,000元,均無單 據,根本浮報,尤其是106年12月25日被繼承人郭福枝與外 傭搬至被告餐廳樓上鐵皮屋,竟然每個月買菜錢高達20,000元,莫非是被告全家的買菜錢也要被繼承人郭福枝支出,否則何以有此數額?被告除主張金額不實外,被繼承人郭福枝與看護平日飲食費也是由前述交給被告保管的805萬元支出 。⑥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郭福枝請被告代墊油錢168,000元為子 烏虛有之事。例如:被繼承人郭福枝未於107年5月2日、107年6月5日、107年7月17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0日 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就診,被繼承人郭福枝怎麼會因原告賴郭秀玉開車帶他去醫院貼油錢呢?可以證明被告所提附表六不實在。⑦被告代墊被繼承人郭福枝包車看病計程車費33,750元為子烏虛有之事。⑧被告所提附表八被繼承人郭福枝外出飲宴、營養品、日用品939,923元,被告提出之 發票、收據等證據,有些是店家開給被告經營之「田中芳園養生食坊」之三聯式發票,由被告申報營業稅、營所稅使用,這是被告經營餐廳的成本開銷,非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個人支出,有些發票看不出購買何物及提供何人所用,有些發票影印模糊無從辨識,根本不實。 ⒊有關被告抗辯支付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費用45萬2,740元,應從 遺產優先受償,並不足採。 ①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費用45萬2,740元並非實在,應扣 除浮報之18萬5,950元,喪葬費用應為29萬7,240元。 ②被告並未代墊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喪葬費用: ⑴前開喪葬費用為29萬7,240元,以被繼承人郭福枝在生前已經 交給被告由其保管之805萬元,本已足夠支付被繼承人郭福 枝喪葬費用,可知被告實際上並未代墊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喪葬費用。 ⑵被告於108年3月25日向新北市金山區公所申請被繼承人郭福枝金山區民之喪葬補助費,並領取喪葬補助費2萬元,被告 於108年4月23日向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申請被繼承人郭福枝農保喪葬津貼,領到喪葬津貼15萬3,000元原告郭秀雲給被 告10萬元、原告賴郭秀玉給被告5萬元作為喪葬費,合計為323,000元,已經超過喪葬費用,被告更不可能代墊。被告亦已於本院111年11月8日審理時承認有收到原告郭秀雲給付10萬元及原告賴郭秀玉給付5萬元,目的就是用來支付被繼承 人郭福枝喪葬費用,被告前開主張於法無據。 ⑶被告雖辯稱其領取金山區民喪葬補助及農會農保喪葬津貼,是基於其金山區民之身分及擁有農地才有資格領取,因此被告已領取之喪葬津貼及喪葬補助費共17萬元3000元與原告等人無涉,不應自被告代墊喪葬費用中扣除云云,惟被告前開主張於法無據,茲說明如下: ❶依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可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經由農會向勞保局請領喪葬費(參見原告111年12月23日民事準備二狀所附原證三十六),因為被繼承 人郭福枝具有農民身份、有投保農民保險,被繼承人郭福枝之繼承人才有可能請領喪葬津貼,被告稱在新北市金山區擁有農地者才有資格請領被繼承人郭福枝農會農保喪葬津貼乙事,其實是讓被繼承人郭福枝符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而已,不是讓被告須符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此與被告根本無關不容混淆,即便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津貼請領若因不符合農保資格被駁回,仍可依照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規定向農委會請領喪葬慰問金10萬2千元,惟無論是農業保喪 葬津貼或者是喪葬慰問金,都是用以支付被繼承郭福枝之喪葬費用,被告既已領取前開喪葬津貼15萬3千元,自應由被 告代墊喪葬費用中扣除。 ❷依照新北市金山區申請喪葬補助事宜相關規範,僅規定發放對象為被繼承人死亡發生日前於金山區設籍三個月以上之區民即可申請喪葬補助(參見原告111年12月23日民事準備二 狀所附原證三十七),並無被告所稱需繼承人設籍在金山區之金山區民才可請領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喪葬補助乙事,何況被告當初領取喪葬補助費所簽立之切結書寫明,被告申領喪葬補助費已獲得法定繼承人共同委任並授權被告代表申請(參見原告111年9月5日民事爭點整理狀原證十六第2頁,惟實際上被告並未獲得法定繼承人之委任及授權),若被告說法為真,為何被告須簽立前開切結書表示被告已得到被繼承人郭福枝全體繼承人之委任授權?被告主張顯於法無據。 ❸如同前述,因被繼承人郭福枝為金山區區民以及郭福枝在金山區農會加保農保乙事,被繼承人郭福枝繼承人本可向金山區公所及金山區農會申領喪葬補助及喪葬津貼,與被告本人是否設籍在新北市金山區等事無關,被告基於貪圖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無視喪葬補助、喪葬津貼請領要件已有明文規定,卻謊稱只有被告自己才有資格請領喪葬補助、喪葬津貼等語,可證明被告本案相關主張均不可信。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郭麗惠所墊喪葬費用共計452,740元,應自被繼承人郭福 枝所留存款扣除: 被告代墊如附表九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費用共計452,740元(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包括①楊子有限公司喪葬費284,040元 、②第一殯儀館念經佛堂2次(3/7、3/14,1次1600)3,200元、③父親往生穿西裝(忠孝sogo百貨公司)12,000元、④師父念 經4次(1次00000)00,000元、⑤金寶山念經(9500元、3000元水果)12,500元、⑥請金山遊覽車到殯儀館上香5,000元、⑦法 會蓮位(2019/3/7)3,000元、⑧法會蓮位(2019/8/2)3,000元、⑨法會蓮位(2020/8/3)3,000元、⑩法會蓮位(2021/3/24)3, 000元、⑩法會蓮位(2022/3/11)3,000元、⑪蛋糕30份3,000元 、⑫3/28法師紅包$10,000、⑬3/15紅包陽子2,000元、⑭3/15 兄弟食堂3桌每桌11500元34,500元、⑮4/18法師紅包(滿七)1 0,000元、⑯4/18金寶山念經9,500元、⑰4/18兄弟食堂2桌所 有家族遺眷每桌600012,000元,委任禮儀公司承辦殯葬服務,承租殯儀館佛堂念經、殯儀館相關服務(承租冰櫃冰藏屍 體、處理遺體、購買棺木、使用禮廳)、委請師父念經、租 用遊覽車、購買蓮位、準備毛巾蛋糕、相關人員紅包報酬及儀式後親友聚餐等等禮俗必要花費(若干禮俗尚無法取得單 據,有單據者,請見被證二),應自被繼承人郭福枝所留存 款先予扣除。 ㈡被繼承人郭福枝對被告郭麗惠負有債務共計2,588,771元,應 自被繼承人郭福枝所留存款扣除: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以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者,不以積極或消極財產為限,即為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若非專屬被繼承人之地位、身分、人格為其基礎者,亦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承受。則既然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亦當然移轉由繼承人承受,查被告郭麗惠為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代墊之下列費用共計2,588,771元,自應由繼承遺產中扣除: ⒈如附表二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醫療費用共計389,060元,包括 於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之門診費用2892元及住院費用34,348元(被證三)、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之門診費用32,351元及住院費用319,469元(被證四)。 ⒉台籍看護費共計99,000元,被繼承人郭福枝於106年4月12日至5月27日間需要看護照顧,該時聘請郭廖玉鳳女士全日看 護,每日2,200元,共計99,000元,有看護費用收據可證(被證五)。 ⒊有關電費、第四台費用及電話費用明如下(附表10見本院卷二 第143頁)合計8,967元,包括①2019/1/29-2019/4/1電費262元確實由被告代墊(被證六),②第四台從2015/9/1起至終止服務拆機收視費用7,250元確實為被告支出以保持收視至合 約停止(被證七),③ 電話費1,185元確實由被告代墊(被證八 )。 ⒋如民事答辯㈠狀附表四外傭之相關花費共計573,341元:被繼 承人郭福枝因身體狀況不佳,自106年5月25日起需聘請外傭居家照護,每月薪資或為19268元,或為19835元(被證九)及禮節紅包、工作未達約定聘僱期間之補償紅包共計18000元 ,另需負擔外傭健保費(被證十)、仲介費(被證十一)及安定就業基金(被證十二)。 ⒌如民事答辯㈠狀附表五被繼承人郭福枝與看護平日之飲食費共 計377,000元(無單據)。 ⒍如民事答辯㈠狀附表六共計168,000元為原告賴郭秀玉之前來 探視或幫忙載送被繼承人郭福枝時,被繼承人郭福枝補貼給原告賴郭秀玉之金錢,亦均由被告代墊之。 ⒎如民事答辯㈡暨爭點整理狀附表11共計33,750元為被告代墊被 繼承人郭福枝前往台北市立醫院陽明院區就醫時所乘坐計程車之車資,單趟車資預估計算如被證十三。 ⒏如民事答辯㈠狀附表八被繼承人郭福枝生活雜支項目共計939, 923元: ⑴緣被繼承人郭福枝常需外出就醫,於市立醫院陽明院區或台大醫院金山院區就醫後即想犒賞陪同就醫之子孫多於大飯店及有名氣之美食餐廳飲宴,另被繼承人郭福枝平日嗜食燕窩保養身體並順便購買若干燕窩,有時購買衣物等生活日用品餐費所費不貲,均由被告代墊之,原告賴郭秀玉即常一同飲宴,甚至常打電話回家叫其餘子孫趕來讓阿祖請客。另外住院期間之飲食及醫療用品亦均由被告先代墊之。以下項目為被繼承人郭福枝外出時之飲宴餐費,及平日所需之燕窩營養品、日用品 (詳被證十四): ⑵被告代墊支出飲食、醫療費用之項目: ①106年2月14日在金山兄弟食堂便飯支出2,800元,被繼承人 請郭秀玉(三姊)、郭麗惠(被證14-1發票1張)。 ②106年5月1日申請門號2,900元、選號500元合計3,400元,未給單據,代墊郭秀玉(三姊)買手機給被繼承人。 ③106年6月4日金山兄弟食堂回診便飯支出1,880元,被繼承人、原告郭秀玉(三姊)及她孫子、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2發票1張照片1幀)。 ④106年6月2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初診原告郭秀玉載去-回 ,至遠東sogo-鼎泰豐初診便飯支出2,670元,原告郭秀玉(三姊)、被繼承人、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 見被證14-3發票1張照片3幀)。 ⑤106年6月27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回診原告郭秀玉載被繼承人去-回,回診後至彌生軒-天母店吃飯,支出1,694元, 被繼承人、原告郭秀玉(三姊)、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聚餐(見被證14-4發票1張照片2幀)。 ⑥106年7月4日台大金山院區急診,訴外人許添尊載去-回。⑦106年7月6日台大金山院區急診,訴外人許添尊載去-回。⑧106年7月7日台大金山院區骨科門診,許添尊載去-回。 ⑨106年7月1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回診,許添尊載去-回,金 山路邊阿月小吃店回診吃飯支出1,680元,並無單據,被 繼承人、訴外人許添尊、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聚餐。 ⑩106年7月18日金山菜市場山上食療支出5,000元,無單據, 購買鮮魚4種白米10斤燕窩1盒。 ⑪106年7月30日山上老家食療支出8,700元,未給單據,原告 郭秀玉代買老行家燕窩2盒、蛋糕及水果。 ⑫106年8月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叫車回,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餐館回診吃飯支出1,810元,無單 據,被繼承人、許添尊、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聚餐。 ⑬106年8月12日金山市區醉船長餐廳請曾孫便餐支出3,590元 ,被繼承人、原告郭秀玉(三姊)、2個阿孫及外帶給她老 公、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收據1張照片1幀);106年8月12日請曾孫吃飯,支出2,210元, 無單據,購買蛋糕1900元、飮料250元、60元(見被證14-6照片1幀)。 ⑭106年8月15日金山山上老家食療,支出9,000元,未給單據 ,原告郭秀玉(三姊)代買2盒燕窩7,000元、水果2,000元 ,合計9,000元。 ⑮106年8月31日金山全聯生活雜支,支出1,250元,被告郭麗 惠代買(白蘭氏燕窩)1盒,因被繼承人說太粗吞不下口(見被證14-7發票1張)。 ⑯106年9月12日金山山上老家食療,支出7,000元,發票遺失 ,被告郭麗惠代買2盒老行家燕窩。 ⑰106年9月14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訴外人許添尊載去- 回。 ⑱106年9月30日統一時代百貨-優衣庫保暖服飾支出1,490元,被繼承人買藍色羽絨背心(見被證14-8 發票1張)。 ⑲106年10月2日珍如意餐飲店(龜吼)請曾孫吃飯,支出2,690元,被繼承人、原告郭秀玉(三姊)及2個孫子;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見被證 14-9 收據1張照片1幀)。 ⑳106年10月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原告郭秀 玉載回,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餐館回診後吃飯支出2,900 元,無單據,被繼承人、原告郭秀玉(三姊)、被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阿娣(見被證14-10照片1幀)。 ㉑106年10月3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回。 ㉒106年11月2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回。 ㉓106年11月25日新東陽生活雜支415元,被繼承人食療用品(見被證14-11發票1張)。 ㉔106年12月12日門診許添尊載去-回。 ㉕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5日台大金山醫院住院,許添尊載去-回。住院生活雜支21,0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等3人7天21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107年1月1日金山行動輔具10,000元,郭秀玉未給單據,買輪椅8,800元,郭秀玉(三姊)代買付10,000元。107年1月5日遠東sogo台隆工業生活雜支3,267元,被繼承人用日本浴室止滑墊(見被證14-12 發票1張)。107年1月5日UNIQLO優衣庫服飾6,370元,被繼承人買保暖外套等(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1月5日遠東sogo鼎泰豐外帶生活雜支1,819元,被繼承人吃晚餐、 郭麗惠、許廷豪及外籍看護杜娣(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㉖107年1月9日兄弟食堂請郭秀玉便餐1,865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13發票1張照片1幀)。 ㉗107年1月13日至107年1月2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院,許添尊載去-回,住院生活雜支30,000元(無單據),被 繼承人等3人10天30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7年1 月20日大葉高島屋食療3,200元老行家燕窩1盒(見被證14-14發票1張)。107年1月22日大葉高島屋食療9,180元,郭 秀玉(三姊)代買老行家燕窩3盒(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1月22日葉高島屋食療600元郭秀玉代買蜂蜜(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1月22日高島屋朱紀餡餅粥(外帶)出院吃飯600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 杜娣(照片)(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照片3幀)。 ㉘107年1月25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回。 ㉙107年2月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回。 ㉚107年2月8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郭秀玉載去-回。107 年2月8日杏一藥局醫療用品604元,被繼承人用醫療小物(見被證14-15發票1張)。107年2月8日燕窩二盒食療7,000 元,未給單據,過年請郭秀玉(三姊)代買老行家燕窩二盒7000元。 ㉛107年2月13日金山鴨肉便餐2,000元,郭秀玉(三姊)返家給 外帶回山上吃(見被證14-16發票1張)。 ㉜107年2月2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郭秀玉 (三姐)回。107年2月22日欣葉國際餐飲85F回診吃飯9,372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照片)(見被證14-17發票1張、照片2幀)。 ㉝107年3月13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回。107年3月13日燕窩食療6,400元,單據遺失許添尊代買老行 家燕窩2盒。 ㉞107年3月2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三姊) 回。107年3月2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回診吃飯1,400元 無單據,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㉟107年3月27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三姊) 回。107年3月27日圓山飯店回診吃飯5,602元,被繼承人 、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18發票1張照片1幀)。107年3月27日金山鴨肉三姊晚餐1,200元發票遺失,醫院返家給郭秀玉(三姊)外帶回家。107年3月27日燕窩食療7,000元,郭秀玉未給單據郭秀玉(三姊)代買老行家燕窩2盒。 ㊱107年4月2日丁丁連鎖藥妝藥物、醫療用品1,176元,被繼承人用醫療小物(見被證14-19發票1張)。 ㊲107年4月3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回。107年 4月3日頂寮小吃回診吃飯2,0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 許添尊、郭麗及外籍看護杜娣。107年4月3日燕窩食療6,400元,發票遺失,許添尊代買燕窩2盒。 ㊳107年4月17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三姊) 回。107年4月17日國賓大飯店粵菜廳回診吃飯8,500元, 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20發票1張照片3幀)。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國賓大飯店麵包坊送禮4,000元,發票遺失,鳳梨酥送金山雜貨店老闆。107年4月17日大葉高島屋送禮349元, 肉桂捲送金山雜貨店老闆(見被證14-21發票1張)。107年4月17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400元,被繼承人用老行家燕窩2盒(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4月17日杏一藥局醫療清 潔用品250元,被繼承人用醫療小物(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㊴107年4月25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許添尊載-回。107年4月25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餐館回診吃飯1,5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許添尊、郭麗惠、外籍看護杜 娣。 ㊵107年5月2日107年5月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去- 郭秀玉(三姊)回。107年5月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餐館 回診晚餐1,5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 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107年5月2日7-11生活雜支394元,生活衛生日用品(見被證14-22發票1張)。107年5月2日 新光三越生活雜支300元生活衛生日用品(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5月2日新光三越生活雜支400元,生活衛生日用品(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㊶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1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11天)急診 住院許添尊載去-回。住院生活雜支33,000元,無單據, 被繼承人等3人11天33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7年5月8日新光三越日用品2,000元,被繼承人添購輕便外套(見被證14-23發票1張)。107年5月8日新光三越日用品1,490元,被繼承人添購PO衫(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5月9日大葉高島屋食療3,200元,老行家燕窩1盒(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5月9日大葉高島屋寢具被單2,160元,被繼承人用日本京都西川寢具(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5月12日遠東sogo禮盒1,300元,送醫生禮盒(見同上證據 發票1張)。107年5月12日遠東SOGO720元,送醫生禮盒(同上證據發票1張)。 ㊷107年5月2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叫車回。 107年5月22日晶華酒店吃飯4,950元,被繼承人、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24發票1張照片1幀)。㊸107年5月28日至107年6月5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院許 添尊載去-回,住院生活雜支33,000元,無單據,被繼承 人等3人9天27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7年5月28日購物金住院生活雜支2,000元,無單據,郭秀玉(三姊)買 東西。107年5月29日大葉高島屋食療520元,老行家小盒 裝燕窩(見被證14-25發票1張)。107年5月29日大葉高島屋食療2,680元,老行家燕窩1盒(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6月5日金山兄弟食堂出院吃飯2,240元,被繼承人、郭 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見被證14-26發票1 張)。 ㊹107年6月1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叫車去-郭秀玉載回。107年6月12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400元,老行家燕窩2盒(見被證14-27發票1張)。107年6月12日台北亞都麗緻大飯店天 香樓回診吃飯5,951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 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28發票1張照片2幀) 。 ㊺107年6月16日金山甕大旺請曾孫吃飯3,320元,被繼承人、 郭秀玉(三姊)及她孫子、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見被證14-29發票1張)。 ㊻107年6月20日被繼承人宜蘭尋親許添尊載。107年6月20日宜蘭渡小月餐廳(阿公尋親)尋親吃飯3,040元,被繼承人 、許添尊、郭麗惠、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30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6月20日被繼承人宜蘭尋親包紅包 餽贈現金6,000元,無領據,代墊被繼承人贈予前老闆(恩人)遺孀(照片)(見被證14-31照片2幀)。 ㊼107年6月2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叫車去-郭秀玉載回。107年6月26日老爺大酒店烘焙坊回診吃飯940元,被繼承人買蛋糕(見被證14-32發票1張)。107年6月26日老爺大酒店明宮廳回診吃飯5,489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 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6月26日國賓大飯店麵包坊餽贈伴手禮2,230元,被 繼承人贈與好友李邦成(雜貨店)鳳梨酥(見被證14-33發票1張)。107年6月26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400元,郭麗惠代 買老行家燕窩*2(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㊽107年6月28日至107年7月5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發燒叫 車去-郭秀玉載回。住院生活雜支24,000元,無單據,被 繼承人等3人8天24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住院生活雜支5,000元,無單據,郭秀玉(三姊)辦理住院等拿現金 。 ㊾107年7月1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發燒叫車去-郭秀玉載 回。107年7月10日院區旁餐館午餐2,500元,無單據,被 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㊿107年7月11日兄弟食堂被繼承人請郭秀玉1,895元,被繼承 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見被證14-34發票1張)。 107年7月17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載回。 107年7月17日吉品餐飲回診便餐5,929元,被繼承人、郭 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35發票1張照片2幀)。 107年7月19日至107年7月2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院許添尊載去-回。住院生活雜支24,000元,被繼承人等3人8天24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 107年8月1日被繼承人大溪散心許添尊載。107年8月1日藍舍花園小吃店吃飯3,047元,被繼承人、許添尊、郭秀玉(三姊)及她孫子、郭麗惠(照片)(見被證14-36發票1張照片1幀)。107年8月1日被繼承人大溪散心買水蜜桃食療1,2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許添尊、郭秀玉(三姊)及她孫子、郭麗惠(照片)(見被證14-37照片1幀)。 107年8月7日107年8月7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回 。107年8月7日兄弟大飯店回診便餐4,318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38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8月7日兄弟大飯店桂圓核桃糕570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 娣(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107年8月15日買奶粉加兩盒燕窩食療7,000元,未給單據郭 秀玉(三姊)代買奶粉及2盒老行家燕窩。 107年8月16日被繼承人淡水散心許添尊載。107年8月16日福容大飯店午餐2,483元,被繼承人、許添尊、郭麗惠及 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39發票1張照片1幀)。107年8月16日淡水午茶甜點7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許添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40照片2幀)。107年8月16日新假牙(金山牙齒樹兒子)生活輔具27,0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做新牙齒27,000元(照片)(見被證14-41照片1幀)。 107年8月17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080元,郭秀玉(三姊)代買 老行家燕窩2盒(見被證14-42發票1張)。 107年8月2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載回。 107年8月21日元齋葉餐飲(青葉飯店)午飯5,261元,被繼 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 被證14-43發票1張照片2幀)。 107年9月4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載回。1 07年9月4日台北W飯店回診便餐4,997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44發票1張照片3幀)。107年9月4日躍獅忠誠藥局醫療清潔用品389元(見被證14-45發票1張)。107年9月4日大葉高島屋食療7,140元,發票遺失,燕窩6140元、水蜜桃1000元。 107年9月18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郭秀玉載回。 107年9月18日台北君悅酒店回診便餐5,841元,被繼承人 、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46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9月18日大葉高島屋食療2,905元、日本水果乙批(見被證14-47發票1張)。107年9月18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140元,發票遺失,老行家燕窩2盒6140元。 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被繼承人至林口祈福許添尊載( 看護休假)。107年9月19日帶被繼承人至竹林山寺拜拜午 餐3,5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許添尊、郭麗惠(照片)(見被證14-48照片3幀)。 107年9月2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咳血急診許添尊載-郭秀玉 載回。107年9月20日遠東sogo紅豆食府門診便餐5,605元 ,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 片)(見被證14-49發票1張照片2幀)。 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郭元益食品蛋黃酥3,870元,由 郭秀玉(三姊)代送醫院醫護人員中秋節謝餅(研究)(見被 證14-50發票1張)。 107年9月26日龜吼漁港漁家鄉小吃店便餐4,820元,被繼承 人請許添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1收據1張照片1幀)。 107年10月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郭秀玉載回 。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正質照影7,000元單據遺失。107年10月1日遠東sogo鼎泰豐吃飯2,637元,被繼承人、郭秀玉( 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2發票1張照片1幀)。107年10月1日杏一藥局醫療用品870元,被 繼承人用醫療小物(見被證14-53發票1張)。107年10月1日被繼承人4套冬裝生活雜支6,400元,單據遺失,被繼承人用保暖衣物。 107年10月9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來-回。107年10月9日福華大飯店珍珠坊吃飯2,637元,被繼承人、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4發票1張照片2幀)。 107年10月23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來-回。107年10 月23日金蓬萊台菜餐廳吃飯3,784元,繼承人、郭麗惠及 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5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10月23日大葉高島屋生活雜支522元,被繼承人食用日 本米(見被證14-56發票1張)。107年10月23日大葉高島屋 食療6,080元,被繼承人食用之老行家燕窩2盒(見同上證 據發票1張)。107年10月23日大葉高島屋食療180元,被繼承人食用新埔柿餅(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107年10月25日日本水鳥羽絨棉被生活雜支35,000元,日本 單據,被繼承人要買日本棉被97000日幣+被單9800日幣+4 800日幣、折合台幣約35,000元(照片)(見被證14-57照片1幀)。 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1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 院許添尊載去-郭秀玉(三姊)載回。緊急用藥22,050元, 單據遺失,白血球指數太高打抗生素、自費營養針21,000元、醫藥針自費1050元、住院雜支21,0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等3人7天21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7年11 月10日金山阿月小吃店出院便餐1,500元,被繼承人、郭 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107年11月1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叫車去-回。107年11 月16日金山阿月小吃店門診晚餐1,100元,無單據,被繼 承人、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107年11月2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許添尊載去-郭秀玉載回。107年11月20日金蓬萊台菜餐廳回診吃飯2,893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58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11月20日大葉高島屋食療6,080元,郭麗惠代買老行家燕窩2盒(見被證14-59發票1張)。107年11月20日大葉高島屋生活雜支1,350元,郭麗惠代買被繼承人指定要米菜(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107年11月20日0大葉高島屋生活雜支464元,被繼承人要買肉桂捲(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107年11月27日至107年12月10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住院許添尊載去-回。住院雜支42,000元,被繼承人等3人14天42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7年11月27日國賓大飯店 川菜廳住院外出吃飯4,213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 、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60發票1張照 片2幀)。 107年12月1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回。107年12 月16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旁餐館回診吃飯1,000元,無單 據,被繼承人、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 107年12月18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門診叫車去-回。107年12 月18日新光三越欣葉門診便餐2,932元,被繼承人、郭麗 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61發票1張照片2幀) 。107年12月18日新光三越日用品490元(見被證14-62發票1張)。107年12月18日躍獅忠誠藥局3,538元,血壓計等醫療用品(見同上證據發票1張)。 107年12月28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許添尊載去-叫車跳表載回。107年12月28日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門診便 餐7,866元,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 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63發票1張照片2幀)。107年12月28日被繼承人回診後去故宮參觀散心1,330元,票根遺失 ,被繼承人、郭秀玉(三姊)、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故宮門票650元、故宮早餐680元(照片)(見被證14-64照片2幀)。 108年1月4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叫車去-回,108年1月4日金 山阿月小吃1,2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郭麗惠及外籍 看護杜娣。 108年1月8日至108年1月19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咳血住院 許添尊載去-叫車載回。住院雜支36,000元,無單據,被 繼承人等3人12天36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108年1 月18日天母金蓬萊餐廳出院便餐1,980元,發票遺失,被 繼承人、郭麗惠及外籍看護杜娣(照片)(見被證14-65照片2幀)。 108年1月22日至108年2月2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院 郭秀玉(三姊)載去-許添尊載回。住院雜支36,000元,無 單據,被繼承人等3人12天36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 。 108年2月3日過年拜祖先家32,000元,無單據,被繼承人過 年要郭麗惠代拜祖先祭品3,000元及買年菜招待子孫6,000元、代墊被繼承人發紅包12,000元(5個曾孫子各1,000元 、看護阿娣6,000元)(照片)(見被證14-66照片1幀)。 108年2月12日至108年3月1日市立聯醫陽明院區急診住院許 添尊載去(3/1被繼承人去世),住院雜支54,000元, 無 單據,被繼承人等3人18天54餐食及醫療補給品等生活費 。白血球指數太高打抗生素、自費營養針55,315元、醫藥針自費24705元,合計80,020元,單據遺失。 ㈢又被繼承人所遺債務,即為遺產之一部分,應併予分割,而繼承人就遺產享有債權,為方便遺產分割實行,及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於遺產分割時,得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繼承人所享有之債權數額後,再分割遺產。查被繼承人郭福枝死亡時所留存款為3,672,186元扣除被告代墊之3,041,511元後,剩餘630,675元,每名繼承人應繼分為1/4。 ㈣被告所領取之喪葬補助費17萬3000元係基於被告設籍於金山之身分,與原告無涉,原告不可主張應自被告所代墊喪葬費用扣除。 ㈤被告從未盜刻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印章,亦未領取郭福枝之存款,原告郭秀雲三人不斷誆稱被告以盜刻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印章,於106年1月25日從被繼承人郭福枝之金山區農會帳戶領取85萬元、420萬元,106年6月20日領取300萬元合計805 萬元云云。106年1月25日上午被繼承人郭福枝親自臨櫃領取85萬元匯款予被告,以支付被告刷卡支付金寶山塔位之部分金額,因被告陪同在旁,行員得知受款人為被告,便要求被告於背面受款人聯簽名。同日下午被繼承人郭福枝請農會櫃台協助書寫辦理繼承亡弟郭耀堂之遺產後,另起意分別贈與220萬元、200萬給予被告及被告夫婿許添尊,以感念被告與女婿多年來辛勤無悔照顧己身與亡弟生前與身後事等。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郭福枝於108年3月1日心肺衰竭病逝於台北市立醫院 陽明院區。 ㈡被繼承人郭福枝遺有存款3,672,186元。 ㈢被繼承人郭福枝育有郭秀雲、賴郭秀玉、郭秀葉、郭麗惠、郭秀蘭、郭麗卿及郭耀堂等七名子女。 ㈣郭耀堂先於被繼承人郭福枝死亡(無子女),郭秀蘭及郭麗卿已依法拋棄繼承,兩造為被繼承人郭福枝之繼承。 ㈤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需定期前往台大醫院附設金山分院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就醫。 ㈥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有聘僱外傭照顧生活起居。 ㈦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事宜係由被告委任禮儀公司承辦殯葬服務。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是否曾代被繼承人郭福枝保管805萬元做為被繼承人郭福 枝所有生活支出費用? ㈡被告主張代墊喪葬費用452,740元是否有理由? ㈢原告郭秀雲主張給付被告10萬元、原告賴郭秀玉主張給付被告5萬元作為喪葬費用,是否有理由? ㈣被告郭麗惠主張為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代墊之費用共計2,588 ,771元,是否有理由? ㈤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何分割方式為宜?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此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39條、第1141條本文亦有明文。本件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為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郭福枝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 本院108年5月6日基院華家順108司繼字230字第7953號函及 本院108年5月2日基院華家名108司繼字271字第7771號函各 、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一第19-39頁),因兩造對系爭遺產 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六、茲就兩造爭點論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代被繼承人郭福枝保管805萬元做為被繼承人郭福枝 所有生活、醫療等費用支出? 原告主張被告以盜刻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印章,於106年1月25日從被繼承人郭福枝之金山區農會帳戶領取85萬元、420萬 元,106年6月20日領取300萬元合計805萬元,用以支付被繼承人生活、醫療及死亡後殯葬費用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經查: ⒈關於被繼承人生前106年1月25日分別提領85萬元、420萬元之 事實,業據證人即金山區農會行員王○○及李○○於112年1月3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具結證述:「(請提示原證18取款憑條,是否您所承辦或協助?當時郭福枝是否本人前往辦理?)證 人王○○:承辦是我驗印,做帳不是我做的。是郭福枝本人來 辦理的。證人李○○:取款憑條是我幫郭福枝寫的,是郭福枝 本人來辦理的。(為何要求郭麗惠於原證18取款憑條上方簽 名?)證人王○○:因為我們農會超過50萬元就會請客人登記 ,那個是大額登記的部分,上面有寫大額交易人登錄。當天郭麗惠有到場就請她簽名。證人李○○:當天郭麗惠有到場就 請她簽名比較方便,因為郭福枝寫比較不方便。」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70頁)。證人即金山區農會職員許○○、江○○ 於111年2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請提示原證19之取款條詳卷一第603頁,該筆取款條420萬元承辦人是許○○、江 ○○兩人經手,是否如此?當初取款條如何作成?郭福枝當初 去農會的時候是何人陪他到場?)證人許○○:這張我是負責 驗印的,主要是看印章對不對這樣而已,我是負責看印章是否相符。我們領大額會登錄大額交易,這張我們去看登錄的資料是郭福枝的資料,我們就登錄如果資料是本人來領,我就會登錄本人,如果是代理人來領,我就會登錄代理人的資料,所以是本人來辦理的。我沒有印象郭福枝有沒有人陪同他前往。證人江○○:這張取款條我當時在農會擔任信用部主 任,所以我們會檢視傳票上面的要件,經辦人把傳票、存摺還有相關資料送到我桌上讓我審核,我會檢視例如印章有無齊全,資料有無正確,我只是確認這個,其他我就不會去注意了。因為我們大額登記簿有登記本人去,主要是大額的話,如果是本人來領,我們就會登記本人,我們有看過大額登記簿,這筆是登錄郭福枝的資料,所以郭福枝本人有去,至於有沒有人陪同我不記得了,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12頁),足認106年1月25日被繼承人郭福枝係親自臨櫃領 取其所有上述款項,被告陪同在旁之事實。被告抗辯上述被繼承人臨櫃領取85萬元匯款予被告支付被告刷卡支付金寶山塔位之部分金額,另分別贈與220萬元、200萬給予被告及被告夫婿許添尊等語,被繼承人本於所有權本得自由處分其存款,倘被繼承人係以前述款項用以支付其生活、醫療及往生後殯葬費用,則被繼承人應會向其他子女、家屬表示。而原告先主張被告以盜刻被繼承人郭福枝之印章,於106年1月25日從被繼承人郭福枝之金山區農會帳戶領取85萬元、420萬 元云云,嗣又改主張被告保管帳戶及印鑑章、保管金錢云云,原告之主張前後矛盾,復就其主張被告保管被繼承人款項,用以支付被繼承人生活、醫療及往生後殯葬費用之事實未盡舉證之責,是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提領金山區農會帳戶領取85萬元、420萬元,交付被告保管以支付被繼承人生前之生 活、醫療及死亡後殯葬費用云云,顯不足採。 ⒉關於被繼承人於106年6月20日領取300萬元部分: 證人何○○、證人○○鈴於112年2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請提示原證38之取款條詳卷二第563頁,該筆取款條300 萬元承辦人是何○○、江○○兩人經手,是否如此?當初取款條 如何作成?郭福枝當初去農會的時候是何人陪他到場?)證 人何○○:這個是我驗印跟記帳,交付提款是大出納負責。取 款條我不確定是誰寫的,不是我寫的,我不確定當初有無別人陪同郭福枝過來領錢,因為時間太久了我沒有印象。這筆我也不確定有無登記大額提款,因為這個傳票上面看不到。證人江○○:我那時候不是當主任,我是當核章人員,我就是 檢閱上面的要件看有無符合,OK就放行。有無別人陪同郭福枝來領錢我也不記得了。」、「(請提示已申報大額通貨現 金交易明細表,請證人確認是否是剛才所述原證 38 之大額交易明細表?)證人何○○:我看這個大額現金明細表是本人 來辦的,但是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是否本人來辦理。證人江○○:根據這個大額明細表,這個就是當天有來交易,資訊室 就會出這張報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14頁),足認106年6月20日領取300萬元係被繼承人親自提領,依照證人所 述並無法確認被告是否陪同提領,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提領300萬元交付被告之事實,是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6年6月20日領取300萬元交付被告用以被繼承人生活、醫療及往生後殯葬費用云云,尚不足採。 ⒊小結,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於106年1月25日所領出85萬元、420萬元;於106年6月20日領出之300萬元,交給被告保管,用以支付被繼承人郭福枝如後所述之生活開支、醫療支出等費用等情,未舉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 ㈡本件被告代墊支出喪葬之費用為141,240元: ⒈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而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屬繼承費用,法雖無明文,然此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考諸外國立法例(如奧、瑞、日、韓等國民法規定)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並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中扣除,則喪葬費用應解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易言之,喪葬費用應先由被繼承人積極遺產中扣抵後,所餘者始為繼承人共同繼承之遺產。 2.被告抗辯為被繼承人支付喪葬費452,740元,應從被繼承人 遺產扣除等語,業據其提出佛化奠禮服務契約書、收據6紙 、西裝發票1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7-189頁、卷二第199頁)。原告則主張被告支出被繼承人郭福枝喪葬費用並非實在 ,應扣除浮報之185,950元,喪葬費用應為297,240元等語。經查依照被告提出之證據計算被告支出之喪葬費用合計為314,240元【計算式:284,040元+3,200元+12,000元+3,000元+ 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14,240元】,被告支 出其他項目之喪葬費則未提出證據證明,尚難遽採。原告郭秀雲主張被告108年3月25日向新北市金山區公所領取喪葬補助費2萬元,108年4月23日向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領取農保 喪葬津貼15萬3000元,應自被告所代墊喪葬費用扣除等語,被告對此則不爭執,堪認為真。惟依照新北市金山區申請喪葬補助事宜相關規範(見本院卷二第561頁),規定發放對象 為被繼承人死亡發生日前於金山區設籍三個月以上之區民即可申請喪葬補助,被告請領上開喪葬補助,自應先扣除該喪葬補助20,000元;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然上開喪葬津貼既在補助殯葬費之支出,則就已獲補助部分,即不應由遺產中重覆支付(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實際支出被繼承人殯葬費之被告請領上開喪葬津貼,固無不合,依上開意旨,自應先扣除該區公所喪葬補助、農保喪葬津貼合計173,000元,僅得就扣除後之 141,240元主張自遺產優先扣抵【計算式:314,240元-173,0 00元=141,240元】。至原告主張被告書狀附表(見本院卷一第165頁)所列第4至第6列所示殯儀館金額12,950元,殯儀館金額8,600元,代拜飯金額1,400元費用,已涵蓋在支付楊子有限公司合計284,040元之服務費用內云云,然查上開收入 憑單(見本院卷一第183-185頁)納費人姓名欄記載被告姓名 ,是原告上述主張,顯屬臆測之詞而不足採。又原告主張交付15萬元予被告作為喪葬費之用,應予扣除云云,被告自陳有收受上開款項,然以前情置辯;然原告交付予被告上開款項原因不一,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係用以被繼承人喪葬費之用,是原告主張應自喪葬費中扣除,顯不足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分別提領85萬元、42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805萬元 ,交給被告保管用以支付被繼承人郭福枝如後所述之生活開支、醫療支出等費用等情,尚不足採,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應予扣除云云,亦不足採。 ㈢被告郭麗惠為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代墊之費用共計974,782元 : ⒈被告代墊支出之醫療費用為389,060元: 被告抗辯,其為被繼承人生前支出醫療費用共計389,060元 ,包括於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之門診費用2,892元 及住院費用34,348元、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之門診費用32,351元及住院費用319,469元,業據其提出台大醫院 附設金山分院門診及住院費用證明單2件、台北市立聯合醫 院陽明院區門診及住院費用證明單2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3-199頁);原告則以前述證據是被告事後向醫院申請列印,並非被告代墊云云。被告則再提出客戶消費明細表4件、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住院費用收據9件、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持 卡人存根11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01-229頁),被告抗辯此 部分醫療費用之支出堪以信實,原告主張顯不足採。 ⒉台籍看護費99,000元: 被告抗辯,被繼承人郭福枝於106年4月12日至5月27日聘請 郭廖玉鳳女士全日看護,每日2,200元,共計99,000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看護費用收據為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01頁)。 ⒊關於被告代墊電費、第四台費用及電話費費用4,947元: 被告抗辯,為被繼承人郭福枝住所之電費262元、第四台費 用7,250元及電話費1,185元等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7件、紅樹林有線電視公司繳款單5件、中華電信繳費通知9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05-237頁)。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經查: ①被告抗辯代墊第四台費用7,250元。依照被告提出紅樹林有線 電視公司繳款單,2015/9/1至2015/11/30金額1,500元為104年9月繳款通知單,並無收款紀錄,況且戶名為郭耀堂,並 無證據係被繼承人使用,此筆繳款1,500元自應予扣除。另 第四台終止服務2,250元僅為通知單,並無繳費收款紀錄, 難認被告有支付此筆款項,亦應予扣除。被告代墊第四台費用為3,500元【計算式:7,250元-1,500元-2,250元=3,500元 】。 ②綜上,被告代墊電費、第四台費用及電話費費用為4,947元【 計算式:262元+3,500元+1,185元=4,947元】。 ⒋被告為被繼承人生前聘請外傭之相關花費為481,775元: ①被告抗辯,被繼承人郭福枝因身體狀況不佳,自106年5月25日起需聘請外傭居家照護,支出每月薪資或及禮節紅包、工作未達約定聘僱期間之補償紅包,另需負擔外傭健保費、仲介費及安定就業基金,外傭之相關花費共計573,341元等情 ,業據被告提出外勞實領金額明細表乙件及照片乙幀、健保費繳費單據16件、匯款申請書乙件及盛翔外勞仲介費繳款單21件、勞動部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書5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3-301頁),原告則以前情主張。 ②經查: ⑴被告抗辯外籍看護杜娣相關薪資、紅包費用共計支出446,4 32元,然查其中被告民事答辯㈠狀附表四(見本院卷一第23 9頁)所列紅包2019/3/1先父過世幫傭陪伴3,000元、2019/3/18政府規定未滿工作合約補貼3,000元、2019/3/18離職未滿3年補償12,000元,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尚難採 信,自應予以扣除,是有關外籍看護費用支出為428,432 元【計算式:446,432元-3,000元-3,000元-12,000元=428 ,432元】。 ⑵被告抗辯外籍看護健保費支出26,040元等語。然查依照被告提出健保費繳費單據16件(見本院卷一第247-277頁), 健保費總額外傭自付額5,245元與雇主負擔額16,874元, 合計總額22,119元,並非被告主張上述之26,040元金額,而雇主負擔額(即被告負擔額)為16,874元,是有關外籍看護健保費支出金額為16,874元。 ⑶被告抗辯被告擔任雇主,關於外勞應付款項(盛翔外勞仲介 )費用56,400元等語。然查依照被告提出匯款申請書乙件 及盛翔外勞仲介費繳款單21件,除106年4月18日支付申請費10,000元為被告匯款負擔外,其餘合計46,400元之繳款單繳款人為外傭名字,參照外勞薪資單上所列外傭應付金額項目,應可認係由外勞給付,是被告此部分支出之款項為10,000元。 ⑷被告抗辯支付外勞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44,469元等語,然查依照被告提出勞動部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書所載應繳金額合計總額為26,469元,是被告此部分支出之款項為26,469元。 ③小結,被告為被繼承人生前聘請外傭之相關花費為481,775元 【計算式:428,432元+16,874元+10,000元+26,469元=481,7 75元】。 ⒌關於被告代墊被繼承人生前平日之飲食費: 被告抗辯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與看護平日之飲食費共計377,000元等情,未據其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為原告所否認,故 被告抗辯此部分支出如前所述之費用,尚不足採。 ⒍關於被告代墊被繼承人生前代墊油錢: 被告抗辯,代墊被繼承人生前油錢168,000元等情,未據其 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為原告所否認,故被告抗辯此部分支出如前所述之費用,尚不足採。 ⒎關於被告代墊被繼承人生前包車看病計程車費: 被告抗辯,其代墊被繼承人生前包車看病計程車費33,750元,未據其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為原告所否認,故被告抗辯此部分支出如前所述之費用,尚不足採。 ⒏關於被告為被繼承人生前外出飲宴、營養品、日用品代墊之費用: ①被告抗辯,代墊給付原告賴郭秀玉之金錢及代墊被繼承人郭福枝就醫之車資、代墊被繼承人郭福枝外出時之飲宴餐費,及平日所需之燕窩營養品、日用品共計939,923元等情,業 據其提出照片71幀、收據3紙及發票75件(見本院卷一第323-467頁),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 ②經查被告提出被證14-1至被證14-5、被證14-7至被證14-9、被證14-12至被證14-14(①-③)、被證14-17至被證14-18、被 證14-20、被證14-23(④、⑤)、被證14-24、被證14-26至被證 14-30、被證14-32至被證14-36、被證14-38至被證14-39、 被證14-42至被證14-44、被證14-46、被證14-49至被證14-52、被證14-54、被證14-55、被證14-56(②-③)、被證14-58、 被證14-59(①)、被證14-60至被證14-61、被證14-63之發票或收據,為百貨公司或商家開給「田中芳園養生食坊」(其上載有統一編號:00000000),難認係被告所支出,不足以證明被告抗辯為被繼承人支出費用之事實,被告此部分抗辯,顯不足採。另被告提出被證14-11、被證14-14(④)、被證1 4-15、被證14-19、被證14-21至被證14-22、被證14-23(①-③ 、⑥)、被證14-25、被證14-47、被證14-53、被證14-56①、 被證14-59(②、③)、被證14-62之發票,僅足以證明購買物品 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為被告為被繼承人郭福枝代墊購買,是被告抗辯此部分支出費用之事實,尚不足採。而被告提出被證14-16、被證14-45之發票因影印模糊無從辨識,亦難認被告抗辯此部分支出費用之事實為可採。至於被證14-6、被證14-10、被證14-31、被證14-37、被證14-40至被證14-41 、被證14-48、被證14-57、被證14-64至被證14-66,被告僅提出照片,不足以證明被告抗辯為被繼承人支出費用之事實,被告此部分抗辯,顯不足採。 ③小結,被告抗辯為被繼承人生前外出飲宴、營養品、日用品代墊939,923元等情,尚不足採。 ⒐綜上,被告郭麗惠為被繼承人郭福枝生前代墊之費用共計974 ,782元【計算式:389,060元+99,000元+4,947元+481,775元 =974,782元】。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分別提領85萬元、42 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805萬元,交給被告保管用以支付被繼 承人郭福枝如後所述之生活開支、醫療支出等費用等情,尚不足採,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應予扣除云云,亦不足採。㈣系爭遺產應以何分割方式為宜? 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 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 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之裁量。茲審酌附表存款部分,原告主張存款扣除原告郭秀葉代墊之1,000元費用後,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取 得4分之1,被告則抗辯扣除其代墊支出之喪葬費、被繼承人生前醫療、生活等費用後,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本院審酌此部分存款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是爰就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即附表編號1扣償原告郭秀葉代墊之1,000元及被告代墊支出喪葬之費用為141,240元、被繼承人生前醫療、生活等費用974,782元,前述款項合計1,116,022元【計算式:141,240元+974,7 82元=1,116,022元】,餘額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與兩造 ,其餘附表編號2存款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分割,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遺產分割之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遺產之訴之判決,是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併予敘明。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是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被繼承人郭福枝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明細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判決之分割方法 一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定期存款)3,000,000元暨孳息 郭秀雲、賴郭秀玉、郭秀葉及郭麗惠各取得1/4。 由原告郭秀葉取得代墊之1,000元、被告取得1,116,022元,用以扣償被告支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生前代墊支出之醫療、生活等費用,餘額由兩造依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二 新北市○○地區○○○○○○○○號:00000000000000)672,186元暨孳息 郭秀葉先取得1000元,其餘由郭秀雲、賴郭秀玉、郭秀葉及郭麗惠各取得1/4。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