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曹庭毓
- 當事人基隆市政府、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44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7,1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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