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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44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7,1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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