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吳光益、連立凱
- 當事人光濟工程有限公司、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光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益 被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復按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又合意管轄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間,固不生管轄競合而有選擇管轄法院之問題,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預備、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屬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訴訟,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卻未定有規範,乃屬「公開的漏洞(開放的漏洞)」。於此情形,參照該法除於第1條至第31條之3,分就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指定管轄、管轄競合、專屬管轄、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專節外,復於第248條前段針對「客觀之訴的合併」,另規定: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尋繹其規範意旨,均側重於「便利當事人訴訟」之目的,並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為有助於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自可透過「個別類推適用」該法第248條前段規定;或「整體類推適用」 該法因揭櫫「便利訴訟」之立法趣旨,演繹其所以設管轄法院之基本精神,而得出該法規範之「一般的法律原則」,將此類訴訟事件,本於是項原則,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以填補該法之「公開的漏洞」,進而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 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就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客觀合併之訴,其中一訴訟為合意管轄,他訴訟兼具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而別無專屬管轄之情形,衡之合意管轄本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之性質,並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自仍以併由合意管轄法院審理為宜。 二、原告主張略以:其向被告承攬華航諾騰廠房新建工程之RC結構等工程(施工地點位於桃園市,下稱系爭桃園工程),及新竹市兒童探索管整修工程之鋼筋植入等工程(施工地點位於新竹市,下稱系爭新竹工程),原告皆已完工,惟被告尚有部分承攬報酬尚未支付,而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情。經查,被告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基隆市信義區東明路(地址詳卷,下稱基隆市東明路地址),且前曾於該址送達支付命令(寄存,經領取),惟經本院向基隆市東明路地址寄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則為寄存而未領取。並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查訪結果,該址應僅為被告公司之登記地址,有該局民國111年5月1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10207470號函檢附該局查訪(問)筆錄可參。另參以原告提出之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後詳),被告公司地址均記載為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地址(地址詳卷),有工程合約在卷可稽。綜上,實難逕認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基隆市東明路地址。而兩造就系爭桃園工程之其中部分工程,簽立書面之工程合約4份,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影本為證。 該等工程合約均於第23條約定:「有關本合約發生糾紛時,甲乙雙方之當事人協議解決之。如經協議無法解決時,由任一方提訴時,甲乙雙方同意在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對於本件訴訟之一部,已有管轄之合意,而本件債務履行地則分別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兩造既以上揭工程合約就系爭桃園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所生之糾紛,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得就該部分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再參首開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規範意旨,本件宜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併為管轄,以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靜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