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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雪
被告
林金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羅健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吳石金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被告
李建均
被告
許銘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複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林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被告許銘威於訴訟中死亡,而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無法確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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